之前粉專轉貼了「子迂的蠢酸齋」的文章。它主張因為資源拮据,所以警方吃案以保留資源去處理更重要的事,是合理且可被接受的,一些版友也認同這樣的看法。
但我認為即使如此,警方吃案仍是不當且不能被接受的。
先不管子迂文章中,亂拿地檢署送不起訴書的效率來佐證警方資源拮据,這種把不同單位混為一談,關公戰秦瓊式的錯誤。警務人員的工作負擔普遍非常沉重,應是事實。根據統計,退休警務人員平均壽命為69.76歲,明顯低於男性平均值77.5歲,其辛勞可見一班。
我們大多數人也有在忙碌時,必須將某些事情先放下,來處理我們認為較緊急或重要的事的經驗。或許有些版友便是以此類比,故認為吃案是不得已之行為。
然而我們不能忘記,警察乃是政府機關的一部分,應當遵循法律規定而行事,而吃案是明顯違反現有的法律。
海耶克在「邁向奴役之路」中曾經如此描述:
「最能清晰區別一個自由國家和一個專制政府統治下的國家的情況的,莫過於前者遵循著稱為法治的這一偉大原則。除去所有專門性特質不談,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並宣布的規章的約束―這種規章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事前規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使用他的強制權力,和根據這種了解計劃他自己的個人事務………留給執掌強制權力的執行機構的行動自由,應當盡可能減少。」
雖說吃案這種「刻意不作為」與政府濫權作出某些事情不太一樣,或許不能說是直接侵犯了人民的權利。
但若我們可接受為政府單位了節省某些資源而不執行法律,那在政府以同樣理由濫權或選擇性執法時,我們又有何立場反對? 如此一來法治將蕩然無存,法律將淪為政客謀取私利,侵害人民或打壓異己的工具。
因此,只要是政府單位未依照法律行事,不論是刻意地作為或是不作為,我們都應當反對。
此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接受報案」與「查案」是截然不同的,所需資源天差地遠,可能造成資源拮据的絕不會是「接受報案」,頂多是「查案」。
我可以理解警務人員現實中有時需要將某些被上層認為較不重要的案件放在一旁,優先處理其他事務。
但吃案將使得警力吃緊或是治安的現實狀況被隱藏,使管理階層無法接受到正確的資訊。
即便政府的管理者有能力與意願有效的分配各種資源(例: 願意增加警務系統資源來改善治安),也會因為資訊錯誤而做出糟糕的判斷,更不可能對警力吃緊的現狀加以改善(同理,因為政府收到的資訊容易被扭曲,所以現實中期待全知全善的政府是不且實際的妄想)。
所以,即使警務資源如何的吃緊,員警是如何的辛勞,都不構成吃案的正當理由。
#誠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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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巴斯夏的蠟燭工坊
《為什麼資源有限不能成為警方吃案的正當理由?》
版主: SG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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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經濟學派所主張的政策,要求政府減少管制、保護私人財產、並捍衛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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