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民
#子編精選
科斯基於「科斯定律」引出的理論創新觀點是,企業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形成的一種經濟組織,「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科斯《企業的性質》)。
因為有生產,所以有成本;因為有交易,所以有成本。這是兩種不同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成本,科斯定義的「企業」試圖將這兩種成本統一起來。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是為交易而生產,並不意味著先有交易而後有生產。交易的作用是引導生產以協調供求關係,交易在發揮這種作用的過程中也會產生成本。與生產成本一樣,交易成本最終歸結為人自身的時間及精力的耗費。只有在這個意義上,科斯所定義的「企業」才能成立,即企業是人的能力組合體。
在價格沒有彈性的計劃經濟時期,排隊也是一種交易成本,因為排隊耗費了人們的時間和精力。如同市場經濟中企業家組織生產不是為了降低交易費用,在計劃經濟中,經濟計劃決策者(政府)不是為了「減少排隊」而組織企業進行生產,更不能把排隊視為必要的「善」(秩序、制度)。
人不吃飯就會死,為了避免死亡就必須吃飯,但是活著並不是為了免死。「不死」是活著的條件,而不是活著的原因,人活著的原因/意義在於做自己能做且願做的事。所以,人活著必須吃飯,並不意味著人是為了吃飯而活著。推及而言,避害不等於趨利,人是因為趨利而遇到危害,不是為了避害而趨利。
趨利是人的自主行為,避害是人的受迫行為。在弓箭發明出來以前,狼、野豬、老虎等猛獸,是避害的對象,不是趨利的對象。只有當弓箭發明出來後,這些猛獸才成為趨利的對象。什麼東西是人的趨利對象,取決於人自身的能力是怎樣的。只有在人的能力所不及的地方,才會有避害的對象。
人們是為了趨利而生產,並且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了成本,從而產生了降低成本的避害需要。不生產則無成本,不趨利則不避害。只有當人類在固定地點進行生產活動,如耕地、手工作坊,才會出現旱災洪澇等問題。
以生產某種效用品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如煉鋼廠、紡織廠,是趨利型企業;以避免危害或降低成本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如保險公司、金融公司,是避害型企業。問題是,趨利先於避害,還是避害先於趨利?
生產避雷針的工廠是避害型企業嗎?在閃電的能量還沒有技術能力加以收集時,避雷針只能是避害裝置,而不是趨利手段。
在地震還不能有效預測,地震能量還不能加以利用時,保險公司為客戶提供的只能是避害型收益(減少損失即為得益)。
整體未必總是大於部分之和,卻肯定與部分之和有差異。無數個人的微觀行為產生的共有現象,並非仍然是微觀的;無數個人的交易行為產生了價格這個共有現象,價格不是微觀的,不是由某個個人或組織所規定的。
人們是為了趨利而交易,不是為了避害而交易。因此,人們是在交易中界定產權,而不是產權界定後才交易。科斯所舉的例子是,牧人的牛吃了農夫的麥苗,誰向誰支付費用,是由交易的淨收益決定的。如果牛肉的市場收益遠高於小麥的市場收益,那麼牧人就會願意向農夫支付費用,當二者的市場收益差異極大時,麥苗成為牛的飼料,也可以提高社會總收益。如果牛肉的市場收益不足以補償牧人向農夫支付的費用,牧人就會自覺地阻止他的牛吃麥苗。
如果小麥的市場收益遠高於牛肉的市場收益,農夫就會主動地圍起護欄,承擔交易成本,而不會覬覦牛吃麥苗得到牧人的補償。如果牛肉的市場收益與小麥的市場收益差異不顯著,牛吃麥苗產生的交易成本由誰承擔,無法在交易者之間達成協議,亦即無法在市場內部得到解決,才不得不由法律來定奪。波斯納受「科斯定律」的啓發而開創的法經濟學,突破了傳統法學的局限,審理經濟糾紛必須做交易成本的比較(「科斯對價」),而不是一味地以產權是否受到侵害(如牛吃麥苗的行為侵犯了農夫的產權)為裁判尺度。
概而言之,產權也是可以受價格支配的,亦即由價格界定產權,由此形成產權交易。這樣的產權界定是市場的內部問題,而不是市場之外的法律問題。科斯本人所講的交易成本是「定價制度的運行成本」、「使用價格機制的成本」,而「科斯定律」的擴展版本,例如阿羅把科斯定理所講的交易成本說成是經濟制度運行的成本,張五常說成是魯濱遜世界所沒有的一切成本,則是把市場的內部問題拉到市場之外去解決,以市場外的制度來解決市場內的秩序問題,由此引發「新制度經濟學革命」。
牧人和農夫的產權可以在法律上得到界定,但是牧人的牛和農夫的麥苗卻不可能用法律手段隔離開來。當牧人的牛吃了農夫的麥苗,牧人和農夫之間便發生了交易行為並且產生了成本,這個成本由誰承擔,不是用法律條文能夠衡量裁決的。一塊農地與一片牧場之間要不要圍起護欄,也不是法律能夠強制規定的,市場拒斥「政府建立圍牆」。
產權的邊界由交易來確定,而不是由法律來規定。如果農夫為了保護自己的產權不受侵害而拒絕與牧人進行交易,那麼這個農夫自己既沒有得到利益最大化,也沒有增進市場的總收益。
科斯第一定理是說,當交易成本為零時,產權不重要(因為不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科斯第二定理是說,當交易成本大於零時,產權起決定性作用(決定資源配置效率)。這是「科斯定律」的兩次解讀,相通之處就是,產權的佔有不是目的本身,佔有產權以獲取最大收益才是目的,產權交易才能實現這個目的。進攻是最好的防禦,趨利是最有效的避害。
可以把科斯第一定理看作是經濟學的牛頓定律(慣性定律),其現實意義就是效用物/資源「誰用的最好就歸誰」,這也正是米塞斯所追求的理想——「把物品交到最懂得如何使用它們的人手裡」(米塞斯《社會主義》第18章)。
「科斯定律」的積極意義是,可以使經濟學人認識到,認為先界定產權而後才能有交易,無異於說先避害而後才能趨利。正是受限於「先有產權而後有交易」的認識水平,形成了「產權不可交易」(等同於「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一些以奧派自詡的經濟學人無條件地為拆遷釘子戶叫好,由此敗壞了奧派的名聲。實際上,拆遷釘子戶是以產權排斥交易,以法律為手段把自己的產權標的物拉出市場。
現實世界的真實情形是,人們出於趨利的動機進行生產,至於生產過程會產生哪些危害(尤其是負外部效應),往往是不可預知的。因此,真實的市場邏輯是,市場中人總是有利可趨而後有害要避,利害相抵之後有淨收益,就可以付諸交易行動。中國市場化進程起步於交易而不是產權,是在產權不明晰的條件下(尤其是鄉鎮企業)進行交易的,這樣的交易行為所促成的市場化,恰恰是交易成本(「摩擦力」)最小的(可作對照的是俄羅斯的市場化),由此形成的市場空間也才能容納「雙軌制」的鋪設,所以科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以其經濟學家的直覺看好中國的經濟改革。
A拿B的產品與C交易,所得收益與B分成,這個交易的成本不為零,但是交易品的產權並沒有在AB之間明確界定,即AB不必分出商家和廠家,而是一種基於互信的協作關係,因而屬於「產權不重要」的情形。事實上,最早一批的鄉鎮企業都是自產自銷的,既是生產者也是交易者。只有當人們開始追求交易收益最大化時,才出現了專職的交易者。這樣的專職交易者最早的一批來自鄉鎮企業的銷售員,他們與所在企業簽約,合約定額以上的收益歸他們個人所有。接下來的一步就是,專職交易者從企業中分離出來,為任何一家企業做銷售,並且買下產品,成為交易品的所有權人,至此,完全意義上的商人出現了。
黃山地區的群山沒有在大躍進時期成為禿山,反而在承包到戶後幾年內成為禿山。這是因為,那幾年的農民沒有其他的收入來源,把承包區域內的大樹砍了賣錢,是致富的唯一途徑。單純從砍樹的效率及收益來看,承包制顯然比大躍進時期的公社制高得多。但是,對於黃山地區的林木資源有效利用而言,「一包就靈」、「一私就靈」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所以,交易成本涉及到多種條件,不是簡單的幾個參數就能夠測度的,這樣就需要進行產權交易,在交易中使得產權標的物(資源)得到最優化配置。
人們是為了趨利而生產,趨利是否有效率,取決於人與人之間的合作關係是怎樣的,而合作最終歸結為人與人的能力互補。因此,企業在「本質」(根本性質)上是人的能力組合體。
政府的作用是避害而不是趨利,所以政府不能企業化。科斯的企業定義(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形成的一種經濟組織),使得他把企業與市場之間看作是有著明確分界的並且可以相互替代的關係,這就為政府企業化提供了理論依據(例如高速公路無限期收費)。這是另一個論題,此處略過。
起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而後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最終仍然看山是山看水是水,這是禪宗修習的三重境界。起初認為企業是趨利的,而後認為企業是避害的,最終仍然認為企業是趨利的,這是經濟學思維的三重境界。「科斯定律」為經濟學人上升到第二重境界提供了進階,此後能否上升到第三重境界,有賴於個人的「悟性」。
綜上,企業的成因是趨利而不是避害。
========
轉貼自:巴斯夏的蠟燭工坊
《企業的成因:趨利還是避害?》
版主: SGMaster
版面規則
奧地利經濟學派所主張的政策,要求政府減少管制、保護私人財產、並捍衛個人自由。
奧地利經濟學派所主張的政策,要求政府減少管制、保護私人財產、並捍衛個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