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巴德:動物沒有權利》
發表於 : 2021-01-22, 17:53
文/穆瑞·羅斯巴德
#子編精選
本文選自羅斯巴德《自由的倫理》一書,為方便讀者閱讀理解,部分內容在忠實於作者願意的基礎上稍微做了修改,以使文字更加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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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流行觀點將「權利」這一概念從人類擴展到動物。
並斷言既然動物享有全部的人類之權利,則人類沒有權利殺害或者吃掉動物。
這一認識具有許多難點,其中包括難以達成確定將哪些動物納入權利範圍而將哪些動物排除在權利範圍之外的某種標準。
比如,並非許多理論家都像艾伯特·史懷澤那樣極端,認為任何人都沒有踩踏蟑螂的權利。而且,如果將這種理論從有意識的生物進一步擴展到一切生物,比如細菌或者植物,則人類很快就會滅絕。
動物權利理論還存在更加根本性的缺陷。
對人權的肯定並非是簡單的情感表示。個體擁有權利的原因不在於我們「覺得」其應該擁有權利,而在於對人的本質以及世界本質的理性追問。簡而言之,人類享有權利是因為它們是自然權利。
這些權利植根於人類的本質之中:個體有能力進行有意識的選擇,他有必要運用其心智和精力去採取目標和價值觀,去探索世界,去為了生存和繁榮而追求其目標,以及其與他人進行交流和互動並參與勞動分工的需求與能力。
簡而言之,人是理性的、社會性的動物。
其他動物或者生物則不具有此種理性思維、進行有意識的選擇、為了欣欣向榮而改造環境,或者在社會生活以及勞動分工中進行有意識的合作之能力。
因此,儘管我們一直強調自然權利的絕對性,但在某種意義上其卻具有相對性,即其與人類這一物種有關。
人類的權利倫理就在於:適用於一切人,無論其種族、信仰、膚色或者性別,但僅僅限於人類這一物種。
聖經故事的深刻在於,其認為人被「賦予」或者,在自然法意義上,我們稱之為「具有」對地球上其他一切物種的支配力。自然法必然與人類這一特定物種相關聯。物種倫理這一概念是世界本質的一部分。
認真思考自然界其他物種的活動,我們也可以發現這一點。
畢竟,動物不尊重其他動物的「權利」。我們指出這一事實並非是開玩笑。一切自然界的物種都以其他物種為食,這是自然界一切物種的存在狀態。如果我們認為以狼吞噬並「侵害」羊、雞等動物為由認為狼具有「罪惡」,則這種認識無疑實屬荒謬。
狼並非「侵害」其他物種的罪惡的動物,它不過是在遵循其賴以生存的自然法則而已。與此類似,人類也如此。認為人「侵害」牛和狼,正如認為狼「侵害」羊一樣荒謬。
而且,如果狼因為攻擊人類而被人類殺死,則認為狼是「罪惡的侵害者」或者認為狼因為其「罪行」而受到「懲罰」,這都是荒謬的認識。然而,這就是將自然權利倫理擴展到動物的後果。
權利、犯罪、侵害這些概念僅僅能適用於一個人或者一個團體針對其他人而實施的行為。
那麼,該如何看待「外星人」問題?
萬一我們發現了來自其他星球的生命,並且與其取得聯繫,則能否認為他們也享有人類的權利?
這將取決於他們的性質。如果我們假想的「火星人」像人類一樣具有意識、理性,能夠與進行交流的能力,並能參與勞動分工,則它們也可能擁有如今僅限於「地球人」才享有的權利。
但是,假如火星人具有傳說中的吸血鬼之特徵和本性,它們以吸食人血才能維持生存。在此情形下,無論火星人的智力如何,它們都將是我們人類的致命敵人,我們不會認為其享有人類的權利。
它們之所以是我們的致命敵人,不是由於它們是邪惡的侵害者,而是基於其本性的需求,
這種需求不可避免的與我們人類的需求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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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巴斯夏的蠟燭工坊
#子編精選
本文選自羅斯巴德《自由的倫理》一書,為方便讀者閱讀理解,部分內容在忠實於作者願意的基礎上稍微做了修改,以使文字更加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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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流行觀點將「權利」這一概念從人類擴展到動物。
並斷言既然動物享有全部的人類之權利,則人類沒有權利殺害或者吃掉動物。
這一認識具有許多難點,其中包括難以達成確定將哪些動物納入權利範圍而將哪些動物排除在權利範圍之外的某種標準。
比如,並非許多理論家都像艾伯特·史懷澤那樣極端,認為任何人都沒有踩踏蟑螂的權利。而且,如果將這種理論從有意識的生物進一步擴展到一切生物,比如細菌或者植物,則人類很快就會滅絕。
動物權利理論還存在更加根本性的缺陷。
對人權的肯定並非是簡單的情感表示。個體擁有權利的原因不在於我們「覺得」其應該擁有權利,而在於對人的本質以及世界本質的理性追問。簡而言之,人類享有權利是因為它們是自然權利。
這些權利植根於人類的本質之中:個體有能力進行有意識的選擇,他有必要運用其心智和精力去採取目標和價值觀,去探索世界,去為了生存和繁榮而追求其目標,以及其與他人進行交流和互動並參與勞動分工的需求與能力。
簡而言之,人是理性的、社會性的動物。
其他動物或者生物則不具有此種理性思維、進行有意識的選擇、為了欣欣向榮而改造環境,或者在社會生活以及勞動分工中進行有意識的合作之能力。
因此,儘管我們一直強調自然權利的絕對性,但在某種意義上其卻具有相對性,即其與人類這一物種有關。
人類的權利倫理就在於:適用於一切人,無論其種族、信仰、膚色或者性別,但僅僅限於人類這一物種。
聖經故事的深刻在於,其認為人被「賦予」或者,在自然法意義上,我們稱之為「具有」對地球上其他一切物種的支配力。自然法必然與人類這一特定物種相關聯。物種倫理這一概念是世界本質的一部分。
認真思考自然界其他物種的活動,我們也可以發現這一點。
畢竟,動物不尊重其他動物的「權利」。我們指出這一事實並非是開玩笑。一切自然界的物種都以其他物種為食,這是自然界一切物種的存在狀態。如果我們認為以狼吞噬並「侵害」羊、雞等動物為由認為狼具有「罪惡」,則這種認識無疑實屬荒謬。
狼並非「侵害」其他物種的罪惡的動物,它不過是在遵循其賴以生存的自然法則而已。與此類似,人類也如此。認為人「侵害」牛和狼,正如認為狼「侵害」羊一樣荒謬。
而且,如果狼因為攻擊人類而被人類殺死,則認為狼是「罪惡的侵害者」或者認為狼因為其「罪行」而受到「懲罰」,這都是荒謬的認識。然而,這就是將自然權利倫理擴展到動物的後果。
權利、犯罪、侵害這些概念僅僅能適用於一個人或者一個團體針對其他人而實施的行為。
那麼,該如何看待「外星人」問題?
萬一我們發現了來自其他星球的生命,並且與其取得聯繫,則能否認為他們也享有人類的權利?
這將取決於他們的性質。如果我們假想的「火星人」像人類一樣具有意識、理性,能夠與進行交流的能力,並能參與勞動分工,則它們也可能擁有如今僅限於「地球人」才享有的權利。
但是,假如火星人具有傳說中的吸血鬼之特徵和本性,它們以吸食人血才能維持生存。在此情形下,無論火星人的智力如何,它們都將是我們人類的致命敵人,我們不會認為其享有人類的權利。
它們之所以是我們的致命敵人,不是由於它們是邪惡的侵害者,而是基於其本性的需求,
這種需求不可避免的與我們人類的需求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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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巴斯夏的蠟燭工坊